拘留行为依据其性质可以被划分为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三种类型。其中,行政拘留的执
行权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裁决,且此类拘留决定并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宣判程序。而刑事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这种方式同样无需经过法院的判决流程。然而,后续的
逮捕事宜以及对于
犯罪事实的定罪
量刑仍需遵循法院的审判规则。至于司法拘留,这实际上是法院为惩戒那些阻碍
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之人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办法,具体实施由法院自行裁决。总的来说,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司法拘留,它们都分别由公安机关与法院直接行使裁决权利;而刑事拘留作为案件
侦查阶段的一项必要环节,其最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及量刑尺度依然要依靠法院的庄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