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逮捕行动展开之后,侦查期间的
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两个月之久。对于那些情况复杂且期满无法结束的案件,可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批并适当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然而,若此案件为交通条件极其不便的偏远区域所发生的重大而又复杂的案件、具有规模庞大的
犯罪团伙涉案、跨区域流串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极大的复杂案件,则应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适度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针对可能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如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羁押期限,但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还需要再次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再度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侦查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将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但是,具体的时间安排还需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推进状况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