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在绝大多数场合,除非能够获得确凿无疑的
证据,否则我们并不会贸然采取
拘留这样的严厉手段。
拘留包括三类,分别是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
其中,行政拘留是指对于那些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它们需要由确有的事实与具备说服力的证据作为支撑;而刑事拘留则是在
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为防止
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原因而对其实施的暂时性拘禁,这同样需要初步的证据来证明被拘禁者可能涉案;至于司法拘留,这是为了防止
当事人扰乱法庭或阻碍
案件执行工作而作出的处分之一,同样需要拥有与其相关的事实依据才能合理合法地做出此类拘留判断。
但是,在面临某些特殊且紧迫的情况下,例如现场突遇
违法犯罪行为时,即便此时的证据尚显不足,我们仍可能会采取先行性、临时性的
羁押措施以控制局势,然而在此之后仍然需要充足的证据来巩固拘留决定的正确性。
编制者表示,总的来说,证据在衡量是否采取拘留措施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