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
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对于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批准期限不得多于37个自然日。
公安机关对被依法
拘留的人员,如存在需要进行
逮捕的情况,应自拘留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并请求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
针对那些流窜或多次
犯罪,或是团伙作案的重大疑犯,其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能达到30个自然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逮捕要求后的第7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予以
批准逮捕的决策。
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
批捕,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接获该决定通知书后立刻释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