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求偿权制度中,被告的身份通常是对
债权人存在
债务且为次
债务人者。
例如,若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由于第三方的失误或过失使保险标的遭受了损害,保险公司在向
被保险人交付保险
赔偿款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便可获得代位求偿权,在此刻,被告即为引发该起
保险事故的第三方
责任人。
同样地,在较为常见的
债权债务关系中,假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届满却未能得到归还,同时当债务人懈怠行使其对次债务人拥有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提起
代位权诉讼,如此一来,次债务人便是此案的被告。
需要强调的是,被告身份的确立必须依据具体的
法律关系以及案件的实际情节进行严谨的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