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过程中,
辩护律师所处的介入阶段以及首度行使权力的时间段各不相同。
例如,从
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强制性措施开始,他们便拥有
指定辩护代表的权利。
在侦查期间内,只允许委任的辩护律师能够参与进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及支持。
然而,若是涉及到
公诉性质的案件,则需等到案件被正式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之后,犯罪嫌疑人才能行使委托辩护代表的权力;对于单纯的
自诉案件而言,委托人可以根据需求,适时地委托辩护代表。
无论在哪种情形下,
律师越早介入案件的处理,就越有可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的实际状况,从而为随后的辩护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