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未依法取得
证据的情况下进行拘禁一般情况下是难以想象与出现的。
以行政
拘役所为例,该种
处罚方式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自然日;若涉及到
刑事拘留在内,公安机关在对
被拘留者进行调查后,如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至多一至四个工作日。
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团伙作案的重大涉案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适度延长至30个自然日。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依据收到的通告即时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尽快通报给检察院知晓。
概括而言,任何形式的合法拘
禁行为均需建立在具备充足证据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