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就其基本原理来说,次位
诉讼原则上不得来两次。
所谓的“次位诉讼”,是指在
债务人为实现其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益而怠于行使其权力,从而对
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方的权利。
在一次次位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对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审查并作出了明确的裁决。
如果允许进行二次次位诉讼,那么可能会引发
法律关系的混乱以及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
然而,如果在首次次位诉讼之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和
证据,并且这些新的情况足够严重到能够改变原先的法律判断,那么可能需要对此进行重新审视,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二次次位诉讼,而是基于新情况的再次
申诉。
总的来说,我们通常并不支持二次次位诉讼,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