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被拘留人在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天内提交检察院审查并申请
批准逮捕。
此段期限内,公安机关需全力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
证据材料。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在拘留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案件材料
递交检察官进行初步审核和批复请求。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特殊请求的批准时间可能需要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天。
对于那些行为比较恶劣,例如流窜入他人地区作案、反复
多次作案及有组织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查并申请的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到最多三十天。
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
逮捕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须做出是否批准逮捕该人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