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法法条规定,若
代位权得以确立,次
债务人即有义务直接向
债权人清偿相关
债务。
代位权乃指如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对次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顺利实现之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取代债务人的立场,积极行使其针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一经法院裁定宣告代位权的确立,次债务人便须承担支付其应付给债务人的所有债务责任。
然而在此过程中,次债务人仍可就债务人所欠债务提出正当抗辩理由,诸如债务尚未届满期限或已然得到清偿等等,以便向债权人加以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需以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为准绳。
凡超越此数额之部分,次债务人无需向债权人呈报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