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拘留三十七天的计算起始点被确认为自
犯罪嫌疑人被实施
刑事拘留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严格的
强制措施,当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决定施行于犯罪嫌疑人身上时,他们将对其展示并告知相应的法律文件,这个日期便被视为正式执行拘留的
起始时间。
务必请您理解的是,若所选期间的最后一日恰好恰逢
法定假期的话,应将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作
期限届满的日期,然而,在犯罪嫌疑人的
拘押期间中,应当至合法期限结束之日为止,不得因为法定假期的存在而延长
拘留期限。
这三十七天的时间跨度涵盖了公安机关拘留的最长期限三十天,以及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所需的七天时间。
倘若检察院在七日内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到通知之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