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之最长期限一般设定为三日,特别情况下,申请审批者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一日乃至四日。
针对流窜犯案、多次犯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批时限则可延长至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如认为
拘留人员须予以
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复。
若有特殊情形,申请审批期限还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批期限则可延长至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报请
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就审批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人民检察院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详细告知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情况的信息。
对于那些需进一步调查真相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