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系一项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作为一类强制性司法手段,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施行。
为了确保整个制度的有效性,执行过程中常常采用诸如电子监控以及不定期检查之类的手段来实现。
其中,电子监控主要通过运用科技设备,实时掌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类似的活动情形;而不定期检查,便是指公安机关在相应期限范围之内,对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住所以及身体健康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细致入微的实地查访。
接受这种强制性的司法控制,被监视居住者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
执行机构书面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区域;未经许可,不得与他人进行私下会面或通讯交流;在接到
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出庭受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将面临
强制措施变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