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之内,公民提
起诉讼之后,原告
诉讼中的原告通常具有请求撤销诉讼之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诉讼中的原告享有随意撤销诉讼的自由,而是必须严格尊崇一定的条件且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方能实现此种权利。
当原告诉讼中的原告亲自做出撤销诉讼之决定并表示出撤销诉讼系出于其真实意愿,而非受到外界
胁迫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影响时,才具备法定的撤销诉讼的资格。
此外,原告诉讼中的原告应将撤销诉讼之请求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向法院提交,让法院进行必要的审核与权衡。
法院在接收到原告的
撤诉请求后,会依据具体情况对撤销诉讼的资格及相关事项进行细致与全面的审查与评估。
假如法院认为原告诉讼中的原告撤销诉讼的行为有可能触及到国家整体利益、广大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驳回原告诉讼中的原告的撤诉请求。
另外,假设案件已经依照简易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讼中的原告接受法院
传唤却未能按时赴庭参与审理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许可即中途离场的,此类情况下,可按照原告诉讼中的原告主动撤销诉讼的原则予以处理。
因此,尽管原告诉讼中的原告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撤销诉讼的自主权,但是他们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行使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