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我们讨论的是
刑事案件在其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法律周期内所持续的法定时限,那么具体的办结时间的确会视案件的复杂性而定,无法呈现出完全相同的面貌。
通常而言,当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被依法
逮捕之后,在侦查期间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至于案情相对复杂,且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无法达成终结目的的案件,它们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批并相应地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期限;针对那些发生于交通极度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是参与人数众多的重大
犯罪团伙事例,亦或是跨越多个省市进行
盗窃或其他
犯罪活动的复杂事例,甚至包括罪犯涉及面广泛且取证过程面临重重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些都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或者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裁决,才能够获得在此基础之上再延长两个月的时间供给。
当然,若案件涉及到特殊情况,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更长的期限等待着我们去规划和实施。
因此,对于刑案的结案时长问题,我们必须要结合各类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