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告人裁决之后,并非所有案件皆须进行
实刑服刑。
根据
刑罚体系的分类,
判刑主要细分为
主刑以及
附加刑两大类。
固然,主刑的种类众多,涵盖了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最为严厉的
死刑;然而,管制这一
类别则是针对罪犯采取非监禁的
处罚形式,不对罪犯予以关押,但会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设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同样地,拘役虽然涉及短暂监禁相关事宜,但所适用的刑期相对短暂。
部分案件若被判处了
缓刑,罪犯将会有一定期间的
缓刑考验期等待,只要在此期间能够严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原有的刑罚将得以宽恕,不必继续执行。
另外,针对处于某些特定情形之下的罪犯,如身患严重疾病而无法承受监狱生活之苦,或罪行轻微、具备
立功表现等状况,亦有可能运用到诸如
监外执行等其他处罚措施。
因此可以说,在法院正式做出判刑决定之后,罪犯是否必须进行坐牢受刑,需要考虑诸多复杂且多元化的因素加以衡量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