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限的计算通常以
拘留的首日为起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若判处
管制刑罚,则自
刑罚执行之日开启计算;倘若于判决前行
羁押,那么每羁押一日可抵换刑期两日。
对于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两种刑罚来说,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同样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进行过羁押,也会将一日羁押折算为一日刑期。
值得一提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如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时的
监视居住两日可以折抵为一日的刑期。
总的说来,拘留期间在最后定下来的刑期中大多会有相应的折抵。
然而,关于这部分的详细计算与实际适用,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