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期间的
羁押期限之37天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首先,公安机构若有理由认定某
被拘留人员需予以
逮捕,应于其被拘留之日起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适当延长1日至4日。
其次,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则可延长至30日。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综合以上所述,37天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限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相加而得。
这段时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及
证据的收集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