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必须深入研究
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同时兼顾双方在
履行合同时所做出的行为。
总的来说,当租赁合同中明确列出了关于押金退还的规定时,那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操作。
然而,如果合同对于押金退还的事宜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或者解释,我们通常需要进一步考察提前终止租赁合约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
倘若发现是由于出租方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从而导致
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例如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等,那么承租方便有权向出租方索回已支付的押金,并且还可以提出相应的
赔偿请求。
但是,如果提前终止租赁合约的责任在于承租方本身,而且他们并未满足合同中所规定的退还押金的特定条件,此时出租方则有权利拒绝退还押金给承租方。
然而,倘若承租方可以事先充分告知出租方有关事情的真相并积极地与之进行磋商,双方仍有可能在押金退还问题上达成共识。
因此,退还押金与否其实并非像表面看来那么简单,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结果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