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下诸种情势,往往适用
监视居住之制裁: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身患重病且丧失日常独立生活能力者;其次,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罪犯;再者,对于无其他亲属照料的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
抚养者;此外,因案情特殊性或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最后,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继续实施监视居住措施者。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未经许可,亦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进行通讯等行为。
若有
违规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面临
逮捕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