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方始生效”的协议条款中,我们可以将签名视为基本前提因素。
站在严格的法律层面去审视这一约定,“签署并加盖印章”的表述往往被解读为只有当合同同时具备了签署和加盖印章两种要素时,方才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倘若双方
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交易惯例或是其他确凿的
证据证明仅凭加盖印章或者仅凭签署便足以表达出他们各自的真实意愿,那么法院亦有可能判定该份
合同成立并且具有效力。
然而,假如合同内明确指出了签署与加盖印章需两者齐具方可使
合同生效的话,那么仅仅进行加盖印章或者仅仅进行签署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未能生成法律效力。
因此,对上述问题,确切的解答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交易的普遍惯例以及相关的有效证据等多方面因素来给予综合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