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往常的工作流程中,公安机关对于侦查完毕的案件,将会依法呈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环节。
此段程序的期限通常上限为两个月以内。
然而,对于一些案情较为复杂且难以在最短期限内完成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若涉及到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则需得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两个月的期限。
另外,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期限但仍然无法
侦查终结的,同样需要得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