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被赋予了
收集证据的权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
当事人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的
证据,或者法院认为为了更好地审理案件而需要获取的证据,例如涉及可能对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的事项时,法院有权依据其自身的职权主动进行证据的调取工作。
同样地,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亦可依据其职权或者根据检察机关、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来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然而,法院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求,以确保所有
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总的来说,尽管法院确实拥有收集证据的权力,但是必须始终在法律所设定的框架范围之内行使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