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且已经到期的。
这就意味着该项债权必须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而产生的,并且在提出代位权主张之时,已经到达了清偿期限。
其次,债务人应当积极地行使其到期债权,但如果他未能这样做,或者没有采取
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那么这种行为便被视为“怠于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这种损害通常表现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其对债权人所负担的
债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权利。
例如,基于
抚养关系、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符合代位权的标的要求。
综上所述,只有当以上各项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债权人方有资格依法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