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律师与
被拘留人士会面的时间,往往受到案件性质以及相关状况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在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案件当中,
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首次询问或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其辩护律师便可凭借三种法定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来会见该名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或许还需征得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许可方可进行。
通常情况下,当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之后,看守所应立即着手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也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者牵涉到重大利益关系,那么会见时间可能会相应地延长,但这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和严格遵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