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国现行法律之规,
代位权必须由
债权人以自身名义行驶。
在这个概念中,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指明了当
债务方未能积极采取行动来维护其对第三者所拥有的权力,并对债权方的利益构成直接伤害时,作为债权人应当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得以实现,有权代表债务方以自身名义行使其所拥有的对抗第三者的相应权利。
然而,在实际实施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诸人
民法院的途径进行申请,并且要满足诸多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例如债权人对债务方享有合法债权、债务方消极地放弃或疏忽行使其对第三者到期应得的债权、以及这一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等等。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必须受到债权人所持有债权的制约和限制。
综上,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债权实现的有效性,才被设计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