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行使
代位权之诉所需符合的特定司法
管制阶段时,通常将案件的审判权交给被告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进行,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若被告的
户籍地址和实际生活地点并不统一,那么将由该被告人长期生活并在那里工作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若涉及到
合同纠纷导致的代位权争议,则应交由被告
户口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合同中未就履行地点达成明确定义,或是此项定义模糊不清,并且争议的主题被归类为支付款项的情况,那么收款人的所在地即视为合同的履行地;若是关于转让财产,财产所在地即构成了合同的履行地;若是其他类型的争议,承担义务的那一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
无任何即时支付条款的合同中,履行行为发生地可以认为就是合同的履行地。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同时存在两位以上的人民法院均具有
管辖权受理此案的情形,原告可以有权利选择向其中任意一家人民法院提出
起诉请求;当原告向两家及以上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
递交起诉书时,由最早接到起诉并
立案进行处理的法院作为唯一有权
管辖审理的法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