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对
刑事案件进行二次
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是否应该撤回该案件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司法环境与实际情况。
通常情况下,若经过连续两轮的
补充侦查工作之后,该刑事案件仍缺乏充足的
证据以符合
公诉的要求,那么检察机关便应依法做出不
起诉决定,而公安机关也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及时地撤销该案件。
然而,倘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获取了新的、强有力并足以证实
犯罪事实的确凿证据,此时,他们自然不会选择
撤案,反而会将案件再次报送至检察院,由其审查判断是否提起
诉讼。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非一定意味着公安机关必须得撤回案件,决定性的因素在于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足够充实与完备,以支撑案件后续的审理进程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