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安机关致送
拘留证明书予
犯罪嫌疑人之日翌日起,即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之法定时效。
例如,拘留证明书记载之日为1月1日,则自1月2日始,乃视为
拘留期限之起算日。
依据相关
法规,刑事拘留之最长期限为14日,若遇特殊情形,可申请延长审查批准期限1日至4日。
此14日内包括节假日在内,并无因节假日而顺延之规定。
然而,若在
拘留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势复杂,或犯罪嫌疑人屡次实施
犯罪行为、
结伙作案、
流窜作案等,拘留期限有可能被延长至30日。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拘留仅为一种暂时性之
强制措施,并非最终之惩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