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常理上被告方具有权利事先查阅原告提交的各项
证据材料。
这一步骤被称之为“
证据交换”。
法院有权力在案件正式审理之前,主导双方
当事人展开证据交换活动,以使各方可清晰了解到彼此所持有的资料情况,从而为庭审阶段的展开做足相应的准备工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交换并不是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发生的环节,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特性以及法院的实际安排。
即便没有进行证据交换,被告在庭审现场仍然有充足的机会对原告现场展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查阅。
但是,作为被告,应当保持足够的关注度,及时同委托的
律师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以确
保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程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