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在看守所的 37 个工作日并不包含取保候审的期间。
在涉及
刑事诉讼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的
拘留期限一般设定在 3 个自然日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可以申请延长 1 至 4 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 30 个自然日。
再加上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所需的 7 个自然日,这便构成了我们常说的“37 天”。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
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
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
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与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
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总而言之,看守所的 37 天与取保候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