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是对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其次,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者,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时,必须确保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再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她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也应确保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且案件并未处理完毕,此时就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一般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等。
倘若违反上述规定,那么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没收的风险,同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