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批捕前的
羁押期,通常最长可达37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若认定其需要
逮捕,应于
拘留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逮捕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日期可适当延长,上限为1日至4日。
而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而言,提交审查批准的日期则可延长至30日。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的说来,从
当事人被拘留开始直至可能获得批准逮捕,最长的期限为37天。
然而必须指出,由于各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实际的
羁押期限或许会发生相应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