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构成之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应当具备合法性并且到期。
这就要求该债权需经法律程序确认,具有实质效力,并处于法定的还款期限之内;其次,债务人为避免
经济损失有能力但故意拒绝行使其到期债权。
具体表现即是债务人未积极地、适时地行使他应该而且可以行使的债权;第三个条件是,债务人为规避
债务而推迟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实际对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债务入能够按时行使其债权,那么债权人的权益便可得到保障,反之,如果未能行使,将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即不属于个人专有。
例如,由
抚养、抚养、
赡养、
继承等关系引发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无权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