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在遭受
拘留之后,若公安机关认为其需要接受
逮捕,通常应于拘留期间的第三天起算,即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嫌疑人系
流窜作案人员、作案次数多且属于团伙作案等情况,公安机关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展为四日或十五日。
在此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
证据确凿,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方能开始计算审查期限,并应当在七日内给出明确审批意见,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是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遵循该指令立即执行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