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保险法》第六十条明文规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在通常情况下,无须由
被保险人预先垫支。
然而,在保险事件发生之后,如若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所订之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
赔偿款项,其便有权依法获得在该
赔偿金额范围之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针对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或许会出现一些特殊状况,例如为尽快处理事故、加速理赔流程等原因,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垫付部分相关费用,但此举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必经程序。
总而言之,在常规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垫付即可使保险人得以行使代位赔偿权。
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则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