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刑期内的案件而言,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的周期并无固定之数目。
该时机与传递进程的实质内容及其侦查工作的推进程度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公安部门侦查结束之后便会着手移送给检察院做进一步的审查起诉工作,这是常规的一次性移交。
然而,倘若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尚需
补充侦查的部分,则可能会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再行移交给检察院,这样,案件便可能需要经过多次的移送环节。
当然,每一次的移送都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流程。
另外,补充侦查的次数设定以两次为准。
若案件整体流程较为错综复杂,且
证据方面仍存有诸多疑点或矛盾,那么移送次数或许会相应地有所增加,但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