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的体系中,特别程序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
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特别程序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在于,它们通常采用
一审终审制,并且拥有非常有限的
审理期限——通常在选举日前就应当完成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其审理周期仅为 30 天;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则需要在
公告期结束后的第 30 天才能够作出判决。
之所以设置这些特别程序,是为了针对一些较为特殊的民事法律事实或者
法律关系进行明确认定,进而实现法律的特定调整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