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投资之性质的企业架构当中,
债务清偿问题主要依据如下四大原则予以处理:第一,
无限连带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
普通合伙人需对
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无限连带责任。
换言之,若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该等债务的话,
债权人便有权向任何一位或者多位普通合伙人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全额或者部分偿还债务。
第二,按份清偿原则:
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第三,优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原则: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首要考虑的是利用合伙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清偿,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满足债务需求的情况下,才会启动
合伙人补足责任这一程序。
第四,合伙人之间的
追偿权:当某位合伙人因承担了超出自身应承担额度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他/她有权向其他未尽责的合伙人寻求补偿。
总的来说,
合伙制企业债务清偿过程中的各项原则皆致力于
保证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清晰地界定了各合伙人所需承担的责任范畴及其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