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司法环境下,司法机关所支持执行的
拖欠款项
违约金原则上是以实际
经济损失作为评估的基础,同时也会紧密关注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各方的
过错责任程度以及他们可能取得的预期经济效益等多个综合性因素。
若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当事各方已经就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其明确的金额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这个协议并未触犯到相关法律的强制性条款,那么司法机构通常会遵循这样的约定。
然而,如果在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报酬过高,违约金
责任方有权向
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予以适量的降低;同样地,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则受损失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适度的提高。
另外,如果
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涉及到关于违约金的任何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方在违约后支付
逾期还款时间内的利息损失。
通常情况下,这项利息损失将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来计算出具体数额。
所以,需要强调的是,到底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必须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全部详细情况,然后再由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