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派出所所做出的
处罚决定存有异议,可依法向作出此项处罚裁决的派出所所隶属的并且与之同级的公安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诉。
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请务必在规定务必的期限之内(通常情况下,自得知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为上限)
递交书面形式的复议申请书,同时附上相应的
证据材料作为支持文件。
经过复议部门的审慎审查后,将会重新考量原来的处罚裁定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复议程序启动期间,原有的处罚决定通常会继续执行,不过若是复议部门经研究决定认为必须要暂停执行,或是
当事人透过申请要求暂停执行,并且获得了复议部门的同意批准,那么原先的处罚决定便能够获得停滞执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