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无法直接作为
申请执行的依据。
执行和解乃是双方
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后所达成的共识。
倘若其中一方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执行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将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部分予以扣除。
此外,如欲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的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若超出该期限提出申请,法院有可能不会予以受理或支持。
总而言之,执行和解协议更倾向于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其履行效果取决于当事人的自觉性与诚信度,而并不具备直接的
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