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场景中,口供以及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均可视为可靠的
证据来源之一,然而单凭此二者并不足以构成
犯罪判决的坚实依据。
所谓口供,顾名思义即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对此事件所做出的陈述与辩解,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予以全面考察和综合性评估。
至于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因其代表着数字化的信息和数据,因此也具备相当程度的证据有效性。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要想对某项罪行进行
定罪量刑,必须构建起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证据链条。
仅仅依赖于口供和聊天记录这两种证据形式,如果无法相互印证彼此的内容,或者缺乏诸如实
物证据、旁观者的证词等其他证据的有力支持,那么就很可能难以证明具体的
犯罪事实。
除此之外,证据还需满足合法性、相关性及客观性的基本要求,并且对定罪量刑来说,必须达到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的严格标准,同时能够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
唯有当所有证据齐全、确凿无误,足以证明待判被告犯有相应的
犯罪行为之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有罪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