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已签署并解除了
协商解除的合同之后,若此份合同为缔约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其条款并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中的
强制性规定,那么便无法基于原合同中约定的事宜再向相关机构提出仲裁的要求。
然而,在此类事务中也会出现一些个别的特殊情况,比如在协商
解除合同的流程中可能存在着诸如
欺诈、
胁迫或
重大误解等问题,从而导致合同呈现出可被撤销的性质;又例如解除合同的协议本身有违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甚至于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尽管协议已经覆盖了所有应处理的事项,但是仍然有人所应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在这些情况下,
当事人仍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仲裁的请求。
总而言之,对于是否能够进行仲裁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
因此,建议您在决定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务必对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详尽的梳理和分析,以便准确地判断出是否具备进行仲裁的条件以及
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