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赌博行为的定性并非仅仅依据其赌注金额的大小进行判定。
总体来看,只要
行为人仅仅参与了赌博,即使每次赌资只有几十元人民币,如果这种赌博行为属于偶发状况,并且没有对社会产生显著的危害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构成赌博罪行。
但是,若行为人将赌博作为长期从事的职业,或者参与成群结队的赌博活动,以及开设赌场等情况,那么无论他们的赌本有多大,都会构成违反法律
法规甚至可能构成
犯罪的行为。
其中,所谓“群体赌博”是指组织三个或更多的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取的抽头利润累积超过五千元人民币,赌资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者参与赌博的人数累积超过二十人。
总的来说,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赌博行为,需要全面考虑到赌博的性质、形式、规模、频率、赌资大小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