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开设赌场罪的罪犯实施
缓刑的申请,其成功与否并不仅仅仅仅依赖于其盈利数额的高低。
通常地,在
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较轻、显现出真正的忏悔之情并坚决杜绝再次犯法的威胁性、以及缓刑宣判后对于其居留地社区不会产生重大的负面效应时,均可给予相应的缓刑适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问题,需要全面权衡多个因素,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可供用于下注的资产数额、参与赌博活动的人数、
违法所得和
社会危害性的实际程度等等。
仅以盈利数额作为划分依据的话,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统一标准来明确规定盈利数额在何时才能被视为达到可以适用
缓刑的条件。
然而,若盈利数目较少,并且还存在其它应予以轻罚或
减刑的行为因素(如
自首、
立功、主动退还
赃款等),那么罪犯获得缓刑的机会便可能会得到相应提升。
至于最终能否实现缓刑的裁决,则需视各案的具体情形而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