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虽然合同的无效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合同中所涉及的关于争议解决措施的条文及其效力,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关于行使司法
管辖权方面的约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便合同整体而言是合法有效的,但其所附带的关于司法管辖权的约定却仍然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譬如,如果该项关于司法管辖权的约定与法律对于专属、级别等
管辖制度的明确要求相抵触,那么即便该份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认和许可,这个关于司法管辖权的约定也可能无法实现其原本设定的效力。
举例说明,在处理不动产所属权等争议领域,法律明确要求只有特定的法院具有原材料,因此,如果一个合同随意约定了某一普通法院作为此类争议的管辖法院,这类约定无疑将失去其
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要划分出一个关于“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所附带的司法管辖权的约定是否生效”这一问题的答案,我们必须审慎地考虑和评估此类约定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律对于司法管辖权的
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的有效性来做出简单的判断。
如果对此类问题存有疑问,我们强烈建议在实际事例中,由相关法院根据相关
证据以及法律
法规进行最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