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对于被依法采取
逮捕措施之后的
犯罪嫌被告人进行
刑事侦查拘押的时间上限为两个月;然而,若具体事例中的案情错综复杂,可能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那么在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以后,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间。
对于切合以下特殊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位于交通极不便利的偏远地区、牵涉重大犯罪组织的案件(例如多个成员互相策应)、涉及跨区域流窜犯罪的案件或犯罪范围广泛且取证困难重重的事例等,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仔细评估并确定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限内
侦查终结的,也有权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批并延长两个月。
其中,对于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刑期的
犯罪嫌疑人审判程序,倘若依循上述相关规定的延长待遇期满之后,仍未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则需再次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再度容许延长两个月。
至于处在
审查起诉环节的事例,检察院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最后决策,对于那些重大或复杂得难以解决的事例,也可延长半个月的处理时间。
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过程中,原则上应在收到报告之后的2个月内进行判决宣告,最晚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但是,规定中对于可能面临
死刑处罚或需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具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列举情形之一的特定案件,则必须通过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正式申请并且得到批准后,才能延长3个月的审判周期。
若相关状况特殊且需要额外延长的案件,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