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若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竞业协议中所规定的期限,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长达三个月之久;那么此时,作为劳动者便可以拥有直接提出要求解除
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种情况并不等同于竞业协议会自然而然地失去其约束力及有效性。
实际上,在整个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对于涉及到竞业协议中所提及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都应该根据
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具体约定进行明确的界定。
倘若在协议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劳动者就有必要及时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或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样地,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相关义务为由提出抗议时,他们也需要能够提供充分且有效的
证据来支持这种说法。
总的来说,关于竞业协议的效力及其解除条件方面的评定,必须要结合具体事实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