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房屋未到期却要
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违约行为,但是亦有某些特殊情形可以例外。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若
租赁合同中事先已作出明确约定并设有完备的解除条件,那么只要这些条件得以实现,便可以解除该契约而非视为违约。
例如,如果双方曾签订协议,基于房屋质量发生突变致使其严重影响到承租者的日常居所在内,
承租方则可以据此条件行使解除权。
除此之外,若遭遇了某种不可预知、无法避免并无法有效克服的外部环境因素,如自然灾害或战争冲突等强制性力量,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此时解除合同并不算作违约。
然而,如若缺失上述的任何一种合法理由,承租方未经许可擅自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便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涵盖支付
违约金、
赔偿出租方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等。
至于责任的承担方式与金额大小,则应依据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失状况进行综合判断。